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和使用,保障印章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成都医学院委员会”印章;
(二)“成都医学院”印章和钢印;
(三)法人代表名章及校领导签名章;
(四)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行政印章,各二级党组织印章;
(五)成都医学院作为牵头或参与建设单位的校级及以上科研机构印章;
(六)学校授权职能部门开展专项业务而使用的专用印章;
(七)校级学生组织印章;
(八)学校批准使用的其他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三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安排专人到公安机关指定机构刻制印章。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五条 刻制学校各类印章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一)“中国共产党成都医学院委员会”印章、“成都医学院”印章和钢印、法人代表名章及校领导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按照上级单位和公安机关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二)刻制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行政印章,各二级党组织印章,需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三)刻制校级及以上科研机构印章、学校业务专用印章、校级学生组织印章及其他学校批准使用的印章等,需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各二级单位(部门)下属的科室、系、所、中心等,群众性的非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
凡未履行本办法审批程序刻制的公务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六条 刻制印章需附组织机构成立或名称变更公文;因磨损、变形等原因需重新刻制印章的,附原印章印模。
第七条 印章刻制好后,由学校办公室备案登记、留存印模后生效启用。
第八条 印章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和式样变更时应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说明停用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停用的印章须在停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学校办公室登记注销。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原则上自行文日起即停用废止。
印章停用后,已失去原有的法人标志或行政效力,不能作为现行单位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 各印章管理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印章的保管使用,各单位(部门)印章管理人员对本单位(部门)各类印章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明确继续保留、重新刻制或停用注销等事项。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印章(含:“中国共产党成都医学院委员会”印章、“成都医学院”印章和钢印、法人代表名章及校领导签名章),并指导和监督校内各类印章的管理使用,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现有的各类印章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一条 印章须存放于保险柜或加锁的抽屉内,原则上不得擅自带离保管场所。如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的,需经印章管理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安排印章管理人员陪护,用印结束后及时返还。
第十二条 如发生印章遗失,须立即向本单位(部门)领导、学校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后向学校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同时采取登报等形式声明作废后,按法定流程挂失补办、启用。如找回遗失印章,应立即送交学校办公室,作相应停用注销或重新启用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印章使用
(一)申请使用程序:在办公系统中填写《成都医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按流程完成逐级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用印。
1.使用“中共成都医学院委员会”印章,由业务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必须经党委书记或经授权的党委副书记批准。
2.使用“成都医学院”印章,由业务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必须经业务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批准。
3.法人代表名章及校领导签名章,由业务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应校领导本人批准。
二级学院经办人提交业务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前,需经由学院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
4.特殊情况涉及先用印后审批的,须经用印业务的分管校领导同意,学校印章管理人核实后方可用印,并于事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补签手续。
(二)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函件,按《成都医学院公文处理规范》,凭校领导签发的发文稿纸,由学校办公室用“中共成都医学院委员会”或“成都医学院”印章。
有校领导参加的拜访、调研等活动公函,学校授权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使用“成都医学院”印章。
对国(境)外发出的公文、函件若需加盖学校印章的,签发前须由对外交流合作处主要负责人审核会签。
(三)政审材料、项目申报与结题验收材料、成果奖申报材料、学生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录取通知书等需批量使用“中共成都医学院委员会”或“成都医学院”印章的,由业务归口部门集中造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履行审批程序。
(四)学校钢印用于压印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等证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作证、退休证等。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
(五)除经学校批准设置的校级竞赛、表彰等明确的奖励类别外,其它奖励证书、荣誉奖状等一般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盖章,不加盖学校印章。
(六)需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等外出联系工作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学校办公室登记并注明用途后加盖学校印章。
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用途的内容须具体明确,不得错填、乱填、漏填。
第十四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非法人单位印章使用
(一)印章使用批准手续由各印章管理单位(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印章的使用范围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二)非法人单位的印章用于在管理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公务处理、与校内各单位(部门)联系工作等,不得对外使用在请示、报告等公文上,不得对外办理合同、协议、委托等业务,以及其他不适用的情况。
(三)“成都医学院办公室”印章,用于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等。
(四)业务专用章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审核审批程序用印。除财务专用章外,各类印章不得用于发票及收款收据类文书。
第十五条 非实体性机构或其他无印章的临时性机构如需使用印章,可由其归口管理单位(部门)代章。署名须为发文单位的全称或规范简称,旁边加注“(代)”或者“(代章)”字样。申请代章的使用与印章使用审批手续相同。
第十六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中层领导刻制的私人签名章仅限用于校内与本单位(部门)工作相关的业务联系,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用印时认真审核材料和用印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况的,印章管理人员不予用印:
(一)文件资料未经用印审批或流程不齐全的;
(二)批准人超越、滥用用印批准权限的;
(三)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错漏的;
(四)申请事由与学校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五)在空白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纸张上加盖印章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或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不予用印的情形。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规范用印
(一)印章加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行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摆放端正、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
(二)文件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的,应在相应的连接线上或纸页边沿再加盖前后相一致的印章;
(三)钢印应加盖在证书、证件的个人照片上;
(四)要密封的文件、信函等材料,印章应盖于信封两侧封口处。
第十九条 学校印章使用需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用印数、批准人、经办人、监印人等。学校办公室按年度将用印登记台账进行立卷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在办公自动化(OA)系统中以学校名义发布的,加盖线上印章的公文,与加盖鲜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线上印章使用管理的范围和程序与实物印章相同。
第二十一条 加盖学校印章的文档材料,根据“谁承办 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部门)做好全套资料存档。符合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要确保完整规范立卷归档。学校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留存审批表单与文档材料首页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印章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或用印审批人未认真审核,给学校声誉带来损害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印章在停止使用后,管理部门未及时将印章交回学校办公室而继续使用或自行丢弃;
(三)印章遗失;
(四)违反学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骗取、盗用、私刻印章;
(五)其他未按法律法规管理使用印章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法人单位法定公章及法人名章自行负责管理使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成都医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院办〔201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成都医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
2.成都医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
附件1
成都医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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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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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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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刻制印章 文字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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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新刻印章 □更换印章 |
刻制(更换)原因: |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校领导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新刻印章需同时提交机构成立(或更名)正式文件。
2.更换印章需同时提交原印章污损印模。
3.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行政印章,各二级党组织印章刻制须经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4.业务专用章、校级以上科研平台、校级学生组织等印章刻制须经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5.领导审批时,须签署“同意”等明确意见,不使用模糊性语言或只签名字。
附件2
成都医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
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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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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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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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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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材料 名称(事由) |
添加附件: |
拟用印章 名称 |
□成都医学院党委公章 □成都医学院行政公章 □校领导签名章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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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含会签部门)负责人意见: |
校领导意见: |
注:1.该表不适用于合同签订、公文(函件)发布事项的用印申请;
2.承办人提交“校领导意见”时,可同时提交两名及以上校领导审批,如需申请使用校领导签名章,须提交校领导本人审批。
3.如有需会签的用印事务,承办人可在提交“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含会签部门)意见”时,同时选择两名及以上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
4.领导审批时,须签署“同意”等明确意见,不使用模糊性语言或只签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