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校名校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范校名、校徽的使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医学院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成都医学院章程》,学校依法享有相关权利。
第三条 “成都医学院” “成医”和英文名“CHENGDU MEDICAL COLLEGE”、英文缩写“CMC”(以下简称校名)及校徽是成都医学院的象征和标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条 成都医学院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代表学校对校名、校徽履行授权、审批和管理职能。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中心等科研机构以及属办企业和个人在使用学校校名、校徽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使用与审批
第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时,开展以下事项,可申请使用校名、校徽:
1. 申请设立独立法人,或成立其他非独立法人资质的各类组织;
2. 进行合法合规的国家计划外办学项目或活动;
3. 对外开展合作交流,合作成立或共建各类机构、基地等;
4. 对外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合作、成果转让等,以及投资合作等经营性活动;
5. 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广告,或自办校内刊物;
6. 涉及学校合法权益的其他活动中需要使用校名、校徽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或个人需要使用校名、校徽时,须提交《成都医学院校名校徽使用审批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再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法务审核后,报分管或主要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负责校名、校徽具体使用业务的单位(部门)、个人为校名、校徽使用的发起人,是校名、校徽使用的第一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其使用校名、校徽的行为负全责。
第九条 申请使用学校校名、校徽用于商业或对外经营性行为的,使用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按《成都医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评估、审核、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对校名、校徽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在授权或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不得擅自转授权。授权到期,须及时中止使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或个人在行使学校授其职能或在非商业、非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校名、校徽仅用于表明身份的,视为自动获准授权使用。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经学校授权或批准使用校名、校徽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成都医学院VI视觉识别系统,规范使用学校校名、校徽,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授权或批准使用校名、校徽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暂停、直至收回其使用授权。
1.校名、校徽使用不规范,更改校名、校徽的字体、颜色和结构方式等的;
2.在使用校名、校徽过程中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学校权益、声誉的;
3.使用范围发生重大调整的;
4.学校有关会议研究认为不适宜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给学校带来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校名、校徽谋取利益,不得以出让校名、校徽权益的方式设立公司或变相作价入股。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擅自使用或盗用、冒用校名、校徽的,学校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维护学校校名、校徽不受侵害,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名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涉及学校合法权益需要使用校名、校徽的行为,包括使用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名称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