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执行力,确保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和重点工作得到迅速有效落实,逐步实现督促检查、督查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紧密围绕学校党委、行政中心工作,通过督促、催办、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切实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兼顾全局,突出重点,确保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等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注重效率,突出重点。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既突出阶段性中重点任务,又推动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二)分工明确,协调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和校领导安排,充分尊重和依靠学校各单位(部门),协同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三)问题导向,务求实效。深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一线摸清事情,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督反馈,客观评价督查督办工作,不粉饰成效、不回避矛盾。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有:
(一)上级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要点,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学校召开的专门会议的重要决议和重大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督促检查校内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六)经校领导批示的教职工、学生、校友及社会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等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情况;
(七)师生集中反映的重点、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以及各类媒体平台反映的事关我校重大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查督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章 工作体系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开展督查督办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学校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信息·督查督办科具体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等,负责检查、落实、汇总和反馈工作,并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台账制。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履职尽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受理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具体规程按校纪委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为督查督办事项的具体执行承办单位,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服务大局,讲求原则,快速反应,实事求是,勤于反馈”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责任落实制度。督查督办事项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做到有部门承办,有专人落实,有反馈结果。
第八条 督查调研制度。督查督办工作要深入基层,发现问题,查明原因,研究对策、建议,为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九条 限期报告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告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和整理处置结果并报告校领导。
第十条 情况通报制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对各单位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督促检查制度。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方式开展督促检查。对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视情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增强督查工作实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督查督办的主要形式有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三种。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日常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某方面工作任务。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较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复杂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定期督查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重点工作,定期向各承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工作通知;
(二)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结果报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三)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查自查结果,凡有未按要求办结的事项,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四)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分析总结自查结果,及时向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同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专项督查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立项。在接到第四条规定的督查督办内容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登记《成都医学院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附件1)。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询相关方面意见。拟办意见要做到任务数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立项坚持一事一项,一个工作部署或决定立为一项;
(二)交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校领导批示,通过书面、会议或口头等方式,及时将立项事项交承办单位办理。一般情况,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成都医学院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进行交办;交办事项涉及部门较多时,召集会议交办,会后补发《成都医学院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特殊、紧急情况采用口头或电话交办,补发《成都医学院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
(三)承办。承办单位在接到《成都医学院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后,按第十六条之规定,认真做好交办事项;
(四)催办。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加以催办查办,同时协助被督查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由于承办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在催办时限内仍不能办结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及时上报相关校领导;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力量,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并再次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对符合交办要求的,要提出办结意见,呈报校领导阅知;
(六)反馈。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结果,并向承办单位反馈。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包括校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
第十五条 联合督查不定期开展,应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参与,组成临时督查小组,按专项督查的相关程序开展督查工作。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事项:
(一)接办。承办单位应根据立项事项特点及拟办意见要求,及时部署安排;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可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转办意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充分了解情况后,经相关校领导批准,重新交办或维持原交办意见;
(二)办理。承办单位负责人要细化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办理;
(三)上报。承办单位应就承办事项的办结情况填写《成都医学院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附件2),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第十七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牵头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主动与牵头单位协商,共同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由牵头单位负责汇总上报。
第十八条 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牵头单位分管校领导统筹,协调解决。
第六章 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根据督查督办事项的内容实行台账化管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通过口头提醒、书面督办、现场督查、协调会商、第三方评估和交叉检查等形式加强督促检查。
(一)口头提醒。日常督查督办事项一般采取电话方式进行口头催办督查,每次询问催办应作简要记录,以掌握督查事项进展情况。
(二)书面督办。对逾期未办结的督查事项实行书面督办,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成都医学院督查督办事项催办通知单》(附件3),要求承办单位书面报告承办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逾期原因、下一步承办措施等情况。
(三)现场督查。由于电话催办、书面催办仍未落实,或者紧急重要事项的催办,可由督查专职人员深入承办单位,也可请承办有关责任人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当面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请校领导听取汇报或出面协调。
(四)协调会商。对涉及到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或特别重要的事项,可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明确任务要求、研究措施、推动落实。
(五)第三方评估和交叉检查。对于专业程度较高的督查督办事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可组织校内或校外专家进行第三方评估,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多个部门同时单独完成的普遍性重点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可组织承办单位进行交叉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应深入调查研究,要边督查边调研,形成调研成果,供校领导决策使用。督办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一丝不苟,加强与被督办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配合做好协调工作,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按时落实,办结到位。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督查督办事项,都应有明确的办结结论;凡未按时限、按要求完成的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如实向校领导汇报,采取相应措施,以便落实。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按各事项规定的时限报告办理情况和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拖延或拒绝督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每年度对各单位(部门)督查工作任务量、办结率等进行统计、总结和通报。统计结果纳入对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部门)在年度考核中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本年度内不得评为相应类别优秀。
(一)被立项督查督办的单项工作经2次书面催办,仍没有按要求办结的。
(二)被立项督查督办的单项工作完成不及时,对学校工作造成延误的。
(三)对上级督查督办事项办理不及时,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被立项督查督办的单项工作经3次书面催办,仍没有按要求办结的。
(二)被立项督查督办的单项工作完成不及时,对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督查督办人员的;
(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被立项督查督办的单项工作涉及几个单位(部门)的,牵头单位(部门)负主要责任,协办单位(部门)负次要责任。对于因协办单位(部门)不作为而没有完成的,牵头单位(部门)、协办单位(部门)负同等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医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院办〔2014〕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