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管理工作,保护捐赠人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捐赠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
(三)坚持专款(物)专用原则,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捐赠财产应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五)信息公开化原则,捐赠资产独立建账,捐赠账目定期公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立捐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学校各类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全校的捐赠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决定重大工作事项。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为接受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组织、协调和具体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四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其他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院办、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对受赠的财物及时登记造册,捐赠纪录存入学校档案馆。所有捐赠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统一进入学校指定账号,实行专项管理。捐赠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由基建、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和图书馆等部门登记备案,并入资产账目管理。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接受捐赠的财物不进入学校指定账号或相关部门资产管理账目。
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向捐赠人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接受外币捐赠时,按结汇当时兑换汇率折算人民币入账;接受有价证券捐赠时,按变现时取得的现值入账;如不能提供发票的,经评估机构确认的估价金额入账;接受无形资产捐赠时,按捐赠人取得无形资产时实际成本或经评估机构确认的估价金额入账;如接受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则应减去使用年限的折旧额后入账;如接受使用过的无形资产,则应减去使用年限的摊销额后入账。
第七条 捐赠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合理规范地使用捐赠资金和捐赠物品,提高捐赠的使用效益。对指定用途的(例如用于奖学金、助学金、购置设备、基本建设等专项活动)捐赠,学校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指定用途;对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学校公益性事业发展支出。
第八条 所有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的监督、审查。捐赠者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助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学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向捐赠者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接受捐赠方式及项目
第九条 捐赠方式
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接受捐赠项目
(一)捐建(助)学校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道路、树木、绿化景点等。
(二)捐资设立校友基金或奖助学金等各类基金。
(三)赞助学校校友联谊或其他重要活动。
(四)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四章 对捐赠者的致谢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颁发捐赠纪念证书、授予捐赠纪念牌、冠名等方式向捐赠人或捐赠单位表示感谢。
第十二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学校出版物和学校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宣传其事迹。
第十三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并经学校同意,可将捐建的有关建筑、道路和校内景观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或设立以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人姓名命名的奖助基金。
第十四条 对捐赠资助学校大型活动等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捐赠者意愿并经学校同意,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第十五条 若捐赠者有其他要求的,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