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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时间:2017-10-29 08:42:3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合法、客观、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职权,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取得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对学校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成都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本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申诉时限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不予受理。学生确有不可抗力因素耽误申诉期限的,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第七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成都医学院学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以下三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申诉处理委员会告知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过期不补正的。

第十条  对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诉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分的原始材料。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询问。

(三)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

(四)听取原处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其他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对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如认为做出处理和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并重新作出处分决定书。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本人或代理人签收。

(二)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七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人的申诉审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听证适用于:

(一)申诉人受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十九条  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对申诉人予以申诉复查的调查。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参会教师、辅导员、学生代表的意见,做客观、真实的记录。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复查过程中,涉及到学生的隐私,应予以保密。

 

第四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主要由纪检处、相关职能部门、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及法律顾问等组成,总数为奇数。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根据申诉内容确定,成员由主任根据申诉事由选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申诉事件受理、申诉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材料归档以及委员会日常事务办理。主任通过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申诉事件进行处理。到会成员需超过确定成员的2/3方为有效。为确保公平、公正,与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相关的人员、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或学生纪律处分的人员或其他不适宜担任该委员会成员的人员等,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行事,依法履行其职责,应当维护学校和学生正当权益。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原《成都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成都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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