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选登

制度选登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选登 -> 正文

成都医学院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来源: 时间:2016-07-08 15:16:34 作者: 点击:

成医〔2016〕25号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

《成都医学院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经学校2016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2016年第4次常委会审定,现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医学院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成 都 医 学 院

2016年2月23日

 



成都医学院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民主办学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师生员工解决实际问题,及时发现学校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校领导与师生员工之间的相互理解、信任,营造民主、团结、和谐的校园氛围,根据《成都医学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接待方式和程序

第二条 接待时间和地点

(一)接待时间:原则上每两周安排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星期一下午,如遇节假日则向后顺延一周。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

(二)接待地点:新都校区行政楼一楼大学生事务中心。

第三条 接待校领导: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轮值参加接待日,每次安排一名校领导。若轮值校领导因开会、出差或临时重要事宜不能接待,由组织单位协调调整。

第四条 接待对象:全校师生员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组织单位:接待日组织工作(包括接待前的准备、接待中的配合服务和接待后的协调、督查督办等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可根据需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与接待。

第六条 接待方式:预约接待。来访人员须在接待日前5个工作日,到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登记;以电话形式登记,登记时须说明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事由等;在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网站下载填写《成都医学院校领导接待日接访笺》,进行网络预约。未登记人员一般不予接待。接待日前2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对登记人员逐一进行确认并安排接待顺序。

第七条 接待范围

(一)列入预约接待的范围:

1.对学校重大决策的制定、重大改革项目的出台,以及涉及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情况反映。

2.涉及面广、问题较为复杂、学校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后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到位的问题。

3.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需要反映的情况。

4.其他与学校发展建设相关的事项。

(二)不列入预约接待的范围:

1.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事项。

2.还没有向各职能部门反映过的事项,或有关部门已在协调处理中的事项。

3.责任单位已按政策规定作出妥善处理的事项。

第八条 接待程序:

(一)来访人提出的一般事项应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先向有关单位及时了解、反映情况,并由相关单位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访者。

(二)需要由校领导处理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向有关单位了解基本情况后再报轮值校领导予以预约。参加接待的校领导要认真听取来访群众的陈述,参与接待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协助校领导进行有关问题的解答或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安排责任单位或专人负责处理,纳入学校督查督办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来访单位或个人要服从接待安排,按时到接待地点反映情况,就同一事项的群体来访人数不得超过3人。反映问题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洁明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工作秩序。因故无法按时到达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综合科;无故不到的不再另行安排。

第十条 协助校领导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落实领导指示精神,自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随意扩散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更不能对来访者进行打击报复。相关事项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自接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交办的《成都医学院督查督办登记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成都医学院校领导接待日接访笺》的登记事项,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接待对象的登记工作,并安排好当天的接待顺序,维护接待秩序,积极主动、热情周到地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经校领导批示需交由有关部门解决的,要尽快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并及时向来访者反馈处理结果;每学期第一个周在校园网主页和OA系统公布当学期校领导接待日日程安排;在每学期结束时,将本学期的接待情况整理为《校领导接待日情况通报》(含基本情况、已解决问题、未解决问题、原因分析等),呈校领导阅示,并按程序进行公开;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归档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9日印发的《成都医学院院长接待日管理办法》(院办〔2014〕16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医学院校领导接待日接访笺》

联系我们

新都: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783号

天回: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天回路601号

联系电话:028-6273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