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公务接待补充规定
(2015年3月30日,成医〔2015〕35号)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接待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川财行〔2014〕289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严格学院公务接待管理,现就学院公务接待相关工作,做如下补充。
一、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其审批按照附表1内容要求进行。学院层面公务接待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二级单位层面,由各自所属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务接待相关情况事前须报分管院领导或联系本单位院领导。
二、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规定”,“公函”指来访单位公务函件或学院邀请函(邀请函一般用于上级领导来校检查指导、校外专家教授来校开展讲座、评审等情况,样式详见附表2),有关公务接待不再使用接待方案或接待证明代替“公函”。
三、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三单”:即原始票据、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附表3),学院财务部门严格按照三单内容进行审核,三单齐全方可报销。
四、学院层面单次公务接待费用2000元以下的,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审签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签报销。二级单位层面单次公务接待费用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或联系本单位院领导审签报销。
五、此补充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成都医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院办〔2014〕76号)与本补充办法不一致的,按本补充办法执行。
附表:1.成都医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
2.成都医学院公务接待邀请函
3.成都医学院公务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