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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学术交流中心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时间:2015-04-30 14:57:42 作者: 点击:

 

成都医学院学术交流中心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确保学术交流中心使用效率和使用质量,更好地服务学院相关重要工作,依据学术交流中心现有的功能和用途,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术交流中心”特指我校新都校区的学术交流中心,使用场地包括内设的学术报告厅、多功能厅和贵宾厅。

第三条 学术交流中心主要用于学院内召开重要的会议、接待重要来宾、举办重大的学术讲座以及重大的院级集体活动,对于一般性的学术讲座、学生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在学术交流中心进行举办。

第四条 学术交流中心原则上不对外租用,外单位使用学术交流中心应严格把关,由院领导批准,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五条 学术交流中心的管理部门为学院的党委办公室Ÿ院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Ÿ院长办公室负责学术交流中心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为学术交流中心的正常使用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条 学术交流中心的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符合条件需要使用学术交流中心承办会议和举办重要集体活动的单位(部门),应先向各单位(部门)的领导请示同意后,再提前一周到党委办公室Ÿ院长办公室进行预约使用登记并填写《成都医学院学术交流中心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各单位(部门)的领导应对学术交流中心的使用范围从严把关。承办会议和举办重要集体活动的单位(部门)不得将学术交流中心用于申请表登记以外的用途,未经两办书面认可,不得将学术交流中心转租给任意第三方,违反此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对承办会议和举办重要集体活动的单位(部门)的责任领导问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部门)要对学术交流中心的使用过程负全责,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更改室内布局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携出室外,不得破坏性地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

第八条 会议及举行活动期间的服务、清洁、安保等工作,由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部门)共同协调和配合,相关的具体工作由使用单位或部门负责。

第九条 会议及活动结束后,由使用单位(部门)将学术交流中心室内的设施、设备和物品等恢复到使用前的布局,并做好与管理部门的现场验收交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24小时)内与管理部门完结使用交接手续的单位或部门,党委办公室Ÿ院长办公室有权暂停该单位(部门)的学术交流中心使用权。

第十条 使用单位(部门)若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故意造成设施、设备、物品的损坏或丢失的,则由使用单位(部门)予以照价赔偿,其赔偿经费可从部门机动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和使用的单位(部门),将由管理部门给予警示,不听从劝导的单位(部门),党委办公室Ÿ院长办公室有权在后期限制该单位(部门)的学术交流中心使用权。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要做好学术交流中心内的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工作,学术交流中心使用后,工作人员要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第十三条 学术交流中心的日常清洁卫生工作,由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Ÿ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成都医学院学术交流中心使用申请表

 


成都医学院学术交流中心使用申请表

申请部门名称

 

申请时间

 

申请人(责任人)

 

联系电话

 

使用场所名称

 

使用时间

 

会议名称及内容

 

会议规模(出席领导及人数)

 

 

需要提供

设备及物品

 

 

申请部门承诺及审查意见

    表中所列情况属实,并承诺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成都医学院学术交流中心管理规定》,申请使用,若出现对设施使用不当或人为故意损坏情况,部门愿按规定赔偿。

                     负责人(签名):

                      (部门公章)

日期:

院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期:

使用后交接设备与物品使用       情况

 

 

                              管理员(签 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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