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选登

制度选登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选登 -> 正文

成都医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4-05-22 09:19:17 作者: 点击:

 

成都医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人员出国(境)工作,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外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学校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医学院在职在编及与学校签订全职聘用协议的教职员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出国(境)类别

第四条 出国(境)分因公和因私两类。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由政府或相关组织和学校提供出国相关经费的出国(境)。

因公出国(境)按时间长短分为长期出国(境)和临时出国(境)。三个月(含)以上为长期出国(境),三个月以下为临时出国(境)。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包括:自费留学、探亲、访友、旅游等。

第三章  申请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办理程序

(一)因公出国(境)按以下程序办理:

1、首先须由个人填写《成都医学院出国(境)人员申报表》(并附正式邀请函及翻译件),之后按任免(管理)渠道,在所属单位(部门)签署意见的基础上,分别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签署审批及政审意见。其中:专业技术、正科级(含)以下行政人员由人事处签署,副处级以上干部由组织部签署,学生由学生处(研究生由研究生处)签署。完成以上程序之后提交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拟出国人员提交的《成都医学院出国(境)人员申报表》进行审核后,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邀请方经费负担条款、机票价格等综合因素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由其决定是否提交主要领导或相关会议审批。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校领导或会议的审批意见,按人员类别分类向上级呈送报批手续,并协助安排机票、行程和费用报销等事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学校每年应统一编制出国交流计划。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的办理程序

1、因私出国(境),应按任免(管理)权限逐级履行请假手续。其中:处级以上领导报学校组织部门审批,校级领导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请假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在批假时,应向其提出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2、因私出国(境)的具体手续办理和费用,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3、申请因私出国的人员,准假后应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护照办理及管理

临时因公出国(境)申办因公普通护照;长期因公出国(境)、自费出国(境)须申办因私护照。

持因公护照的,完成出访任务归国后,应在三日内将持有的因公证件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退回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十条 在校学生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因公出国(境)

1、经学校批准的,按校际交流协议或其他途径进行的学生出国(境)交流,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名额分配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以差额形式下达所属院(系)。

2、学生所属院(系)提出候选名单,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面试,并与学生处(在读研究生与研究生处)、教务处协商后,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人员名单。

3、经费开支。学校公派学生出国(境)交流,经费按学校与对方学校的协议办理。

(二)因私出国(境)

1、学生因私出国(境),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在院(系)审查后,由学生处(在读研究生由研究生处)牵头会同教务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具体手续办理和费用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2、学生因私出国批准后,应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登记备案。

第四章 出国(境)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管理

1、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

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前,必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成都医学院人员出国(境)协议书》。

《成都医学院人员出国(境)协议书》内容须明确对公派出国(境)人员规定的任务、出国期限、回国服务的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2、公派长期留学人员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更改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

3、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必须与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和交流情况。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管理

1、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出国(境)前培训。明确出访任务,宣布出访安排,介绍对外礼仪,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并安排其他注意事项,组团的还要确定团长(或领队)及工作分工。

2、由校领导带团出访且负有校际交流合作任务者,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准备礼品。其他人员出访礼品原则上自理。

3、出访团组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出访计划、行程安排活动,对擅自改变出国(境)任务审定的国家和路线、日期和行程安排的,费用自理且按违规处理。

4、出访归来后,出访团组要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访问交流报告,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出访地区、出访任务、出访人员、日程安排、主要活动、主要成绩、工作建议以及有无违纪违法情况等。

5、出访团组担负外事会谈任务的,要提交会谈文件和下一步双方交流合作的意见。如果签署校际交流协议的,要将协议文本原件及时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便学校研究落实和存档。

6、凡外方赠送我校的图书和文献资料,应及时上交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资料内容及专业需要移交校图书馆或有关部门资料室。

7、外方赠送学校的礼品,应及时送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登记后转学校档案室保管。

8、出访团组和个人在外主要活动的照片要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便存档和展览之用。

第五章 出国(境)纪律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在出访期间,不能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不法组织。出访人员要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参加所在国的政治活动和不正当的、非法的经济活动,不得介入或干涉对方的内部事务,不得议论所访国家的内外政策及领导人。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应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遇有政治性问题和涉及与对方主要的政策性问题或其它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我使、领馆请示汇报。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不得借故绕道回国。

第六章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延期及回校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提出延长留学期限的,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以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留学期限者,可在原批准期满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一次。

第十七条 对逾期未归的公派出国(境)留学和短期出国(境)人员,学校将按《成都医学院人员出国(境)协议书》和学校干部和人事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应认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回国后,在校工作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派留学。回校工作至少五年后,方可提出调离申请。

第七章 出国(境)人员回校后的报到

第十九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批准回国的期限后五日内,分别向所在单位、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要向组织部报到。学生分别向所在院(系)、学生处(在读研究生向研究生处)报到。

自费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按请假渠道销假。

第二十条 出国(境)总结汇报

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后,应向所在单位(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国外留学、进修的书面总结材料,并在报到后一个月内至少做一次介绍国外学术动态等相关内容的报告。报告会一般由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重要的学术会议,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章 公派出国()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的国际旅费,一般由政府或相关组织提供。国内往返的旅费、签证手续、培训等费用,一般先由个人垫付,按期回校并完成报到和总结汇报后由学校报销(有其他规定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

经批准公派临时出国(境)的个人,所需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或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从学校财务部门借款,回国履行完相应手续后,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经批准公派临时出国(境)的团组,由学校指定人员负责对团组的管理和具体承办经费开支事项。

第九章 出国(境)人员的工资生活待遇

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间的校内工资、生活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赴港、澳、台地区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学校离退休教职工人员出国(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成都医学院出国(境)人员申报表》 

联系我们

新都: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783号

天回: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天回路601号

联系电话:028-6273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