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选登

制度选登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选登 -> 正文

成都医学院校友会管理条例

来源: 时间:2017-10-29 08:44:19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成都医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Chengdu Medical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学校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三条 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或称号的人士。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783号成都医学院。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二级校友分会或校友站,在校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友会的监督,对校友会负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校友联谊活动,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二)负责校友的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

(三)参与各兄弟院校校友会组织的研究会、研讨会;

(四)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为母校的建设和校友的健康成长服务;

(五)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等;

(六)学校、校友单位和校友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都医学院校友;

(二)承认本会的管理条例;

(三)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在校友会或当地校友分会进行信息登记;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管理条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 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建言献策、并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管理条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其职责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

()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决定设立各办事机构,领导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解释本会管理条例;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校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校友办公室,靠挂于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校友会的日常工作,承办校友会议、日常办公会议;

(二)指导并促进各院系、各地方校友会的建设,并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加强同各地校友会的联系与合作,发挥各地校友会的作用,共同做好校友工作;

(三)负责接待各地返校校友,做好校友来校的有关服务、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校友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校友会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做好有关母校、校友活动的网络宣传报道工作;

(六)负责校友信息的收集、汇总、存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任成都医学院主要领导出任本会会长。各职位人数根据不同阶段校友工作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全面工作,决定重大事宜;

(五)审批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六)兼任校友会理事会会长;

(七)提名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其他需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名誉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关心和指导校友会各项活动;

(二)协调和监督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三)向本会工作谏言献策。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认真负责完成所分管校友会的相关工作;

(二) 负责制定本会组织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报经会长同意后,会同有关副会长组织落实;

(三) 负责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

(四) 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的决议,并将有关情况向会长报告;

(五) 负责本会对外交流和接待工作,组织校友办公室有关人员做好相关的工作;

(六)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提出有关方面的人事任免和奖惩意见,报会长决定;

(七) 根据经费的不同来源渠道,负责分管渠道经费的安排和报销初审,并报会长终审;

(八)组织开展有关的调研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做好秘书长委托其分管的事项;

(二)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三)组织筹办校友会议、日常办公会议;

(四)指导校友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成都医学院年度校友工作经费预算;

(二)其他单位组织资助;

(三)社会及校友捐赠;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用途

(一)本会经费由校友办公室负责实施运作,年初编制预算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年末向理事会提交决算报告;

(二)本会的经费应用于章程宗旨和任务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由成都医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成都医学院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管理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管理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管理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成都医学院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医学院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成都医学院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医学院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条例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联系我们

新都: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783号

天回: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天回路601号

联系电话:028-6273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