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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4-12-11 16:22:54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署的书面合同(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起草、审查、审批、签署、履行、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熟悉职责范围内与所签署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成都医学院名义签署任何性质的经济担保合同。未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签署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加入或承担其他主体依法或依合同应当承担的债务或责任。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部门、学院等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或出具涉及学校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书。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查审批的工作机制。

涉密合同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人)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管理合同范围包括:

1.涉及全校各类科研项目(含横向、纵向)以及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技成果鉴定、转让,专利代理等事项的,由科技处归口管理;

2.涉及行政办公设备设施、通用家具等政府采购及维修,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委托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归口管理的除外)等事项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

3.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和施工等服务合同,以及基建工程改造、修缮项目等事项的,由基建工程处归口管理;

4.涉及本科生教育教学(含实践教学)管理,包括国内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创新创业,课程、基地建设,教材出版,试卷、教学资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设计、制作,教务系统维保升级,产教研项目等事项的,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5.涉及本科学生招生就业、学生保险采购、就业育人项目等学生工作相关事务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归口管理;

6.涉及研究生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实践基地、学科建设、考试等事项的,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归口管理;

7.涉及干部培训、乡村振兴等事项的,由党委组织部归口管理;

8.涉及校园文化建设,宣传、广告服务等事项的,由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归口管理;

9.涉及教学、科研所用仪器设备(含课桌椅、多媒体等)采购、维修、运行维护,实验材料、教材购置等事项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

10.涉及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继续教育、研学、培训及相关合作办学等事项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

11.涉及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校友会及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等事项的,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归口管理;

12.涉及财务管理(含银行账户及其相关业务)等资金事项的,由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

13.涉及审计服务等事项的,由审计处归口管理;

14.涉及安保、消防、交通设施、武装工作等事项的,由党委武装部、保卫部(处)归口管理;

15.涉及后勤保障物资、环卫绿化服务、公务车辆、相应社会化服务采购以及后勤保障相关设施设备维修维保等服务事项的,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

16.涉及信息化与网络(网站)建设、使用和维护等事项的,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归口管理;

17.涉及人事管理、教师培训等事项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归口管理;

18.涉及学生会、学生社团、大学生志愿服务、三下乡社会实践基地(非教学实践)等事项的,由校团委归口管理;

19.涉及图书资料和文献数据库采购等事项的,由图书馆归口管理;

20.涉及体育设施设备、体育运动场所等事项的,由公共教学中心代校体委归口管理

21.涉及校医院相关业务的,由临床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归口管理

22.涉及校级大型活动、会务,法律服务,档案等事项的,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

其他以上未涉及的事项,相关单位可根据业务情况负责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合同,或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修订学校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成都医学院合同专用章的制作、保管和使用;

3.负责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招标采购;

4.负责与学校常年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对接,安排法律顾问根据本办法合同审查相关规定为各单位合同事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5.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6.对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建立台账管理;

7.负责合同管理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业务主管范围内合同的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归口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流程;

2.根据业务管理需要,拟定业务范围内合同范本;

3.根据本办法合同审查相关规定,对归口管理合同开展业务审查

4.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5.指导、协助合同承办单位(人)处理合同纠纷;

6.确定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归口管理合同的登记、编号和台账、档案管理,做好合同归档工作;

7.办理学校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或个人;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承办单位(或具体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实行承办人责任制。合同承办单位应指定合同承办人,在合同洽谈、签署、履行过程中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与落实;个人项目类合同的承办人为合同负责人;

2.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立项、调研、洽谈、组织谈判等事项;

3.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并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合同审查、审批手续,办理签署、用章登记等;

4.个人项目类合同,项目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方签署合同

5.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收集、保管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6.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解除、终止、验收等;

7.负责做好本单位合同资料的备案登记和保管,及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归档;

8.对须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合同文本,履行相应报批或报备程序。

9.如遇合同纠纷,按程序负责妥善处理纠纷。

合同承办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按照工作分工和学校授权,分为主要承办单位和协助承办单位,并由主要承办单位承担上述职责。具体分工由主要承办单位进行协调或申请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进行协调。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与合同承办单位为同一单位时,承担双项职责。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

第十二条 学校推行合同文本标准化制度。起草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学校法律顾问审定的合同范本。没有合同范本或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合同范本的,合同承办人应认真审阅,及时向相对方提出修改意见,共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国家、地方、行业制式合同文本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梳理归口业务范围内合同类型,起草具通用性和实用性的合同范本,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报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并公布适用。起草合同范本要优先适用国家、地方和行业制定的合同范本。

第十四条 合同金额在3万元(含)以下并即时结清的合同,可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法规或学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学校对外发生的收入类事项,无论是否签署合同,所有收入均应及时上交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并开具票据。

第十五条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除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必要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收件地址、邮箱);

2.合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

3.双(多)方权利、义务;

4.价款及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质量标准(服务标准)、验收标准及要求;

7.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情形、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标准或计算方法等);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明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配、保修、保密、通知与送达、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10.根据合同的类别,约定学校持有合同的份数;

11.合同签署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 起草合同应就学校的重要合同权利及合同相对方的主要义务的履行节点,设置相应的约定解除权。

第十八条 涉外合同需采用外文文本的,合同承办单位(人)应提供与其内容一致的中文文本,涉外合同有多个语种文本的,在不同文本冲突时原则上以中文文本为准,且保证中文文本具有不低于外文文本的效力。

涉及法律适用条款的,原则上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原则上应约定为向学校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章 合同的分级与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 合同按照类型、性质、金额大小等,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重大合同定义如下:

1.申请成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同;

2.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的合同;

3.开展对外合作办学的合同;

4.从事投融资、大额资金借贷等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金融类合同;

5.与各级政府、大型企业、行业组织等开展框架、战略性合作的对外合作协议

6.与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署的涉外合同;

7.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合同

8.学校三重一大范围内的大宗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

9.其他属学校三重一大的项目合同;

10.其他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合同;

11.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固定单价类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合同承办单位(人)根据实际情况或以往工作经验估算合同金额,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署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手续(附件1)。

第二十二条 重大合同应由承办单位先后报送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审核、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进行修改完善。履行完上述程序后,提请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使用国家、地方、行业制式合同范本签署的重大合同,报送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审核后,提请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属学校三重一大范围,或需提请相关会议研究的,按制度先经相应会议审议通过,再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一般合同的审查审批:

1.使用国家、地方、行业制式合同范本,以及学校合同范本签署的一般合同,学校授权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即可签署;

2.未使用学校合同范本或对合同范本条款有实质性变更的一般合同,均应提交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审查和学校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提请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即可签署;

3.二级学院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签署的不涉及学历学位及资金标的,并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活动相关的一般合同(学生实习实践、就业创业等),经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审查和学校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学校授权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即可签署;

4.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个人项目类一般合同,含横向科技项目合同、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合同、教育部就业育人项目等,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学校授权科技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即可签署。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须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合同,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在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前,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草案提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草案优先使用学校合同范本。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业务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订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合同标的金额的合理性;

3.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或者学校相关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4.是否采用学校合同范本或者是否对合同范本条款有实质性变更;

5.是否属于重大合同;

6.使用的国家、地方、行业制式合同范本中,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合规合理。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应当出具明确意见。有修改意见的,合同承办单位(人)应根据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提交审查。未采纳的修改意见,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书面说明。

第二十七条 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校内相关单位利益、权利义务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明确需要会签的部门,由合同承办单位(人)提交相关会签部门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审批人(含会签)审批时,必须签署“同意”等明确具体的意见并署名,不得使用模糊性语言或只签名字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查审批的合同,在实际签署时对合同条款不得有实质性变更,否则需要重新审查审批。

第三十条 除采购期限内采取一年一签合同的情形外,其他续签合同均视同签署新合同,在续签前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合同审查审批程序。

第五章 合同的签署

第三十一条 校长作为合同的法定签署人,除本人直接签署合同外,也可授权其他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与其职权相对应的合同。统一授权事宜按《成都医学院合同签署授权人信息公告》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重大合同,按照校领导分工文件,由校长或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

校长统一授权校内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本单位承办的一般合同。

校长授权教研、科研、育人等个人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需加盖成都医学院合同专用章个人项目类一般合同。

遇特殊情况可按照一事一授权原则,校长书面授权校内相关人员代表学校签署合同。(附件2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署前,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代理权限等进行核实,同时留存合同相对方主体信息,含营业执照(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验相关信息)、资质证书、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相对方订立、履行特定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条件的,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相应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并进行核验。

合同承办人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验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强制执行且仍未执行完毕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统一加盖成都医学院合同专用章章;有特殊要求的,可使用“成都医学院”印章。合同承办单位(人)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用印时应登记用印日期、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份数、承办人、审批人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对提交盖章的合同文本的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交盖章的合同版本应当与通过审查审批的版本保持一致。

最终签署的招标采购合同中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内容不得有实质性变更。

第六章 合同履行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条款和内容进行任意变更。

因形势变化确实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后,按程序订立书面协议,全面约定相关事宜的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负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执行,全程跟踪、监控和推动合同的实施,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文件材料。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合同验收组织管理依照学校采购验收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督促合同承办单位(人)依法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审核合同付款条款,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应签署书面合同而未签或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计划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四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显失公平、内容有误或缺失、对方违约等情形,或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继续履行将给学校造成损失或法律风险的,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终止、解除等事宜,将损失降到最低。

补充、变更、终止、解除合同均视同签署新合同,需重新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程序,加盖与原合同一致的印章。

重大合同的补充、变更、终止、解除应征得业务分管校领导和校长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拒绝按约定履行合同,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咨询学校法律顾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二条 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存在隐瞒、欺诈等行为,合同承办单位(人)应立即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分管校领导报告。如涉及金额,须通知学校计划财务处中止付款。

第四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争取通过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解决,并按学校规定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后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十四条 对可能涉及仲裁或诉讼的合同纠纷,合同承办单位(人)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报告业务分管校领导,联系学校法律顾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纠纷解决方案,配合完成该纠纷的协商、调解。确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另行委托代理律师。

第四十五条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合同承办单位(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四十六条 处理合同纠纷全过程,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者承诺。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要注重过程资料的收集,保证合同资料的完整性,并在合同签署后1个月内,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及时报送电子和纸质合同档案。

合同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及合同审批表、合法性审查意见等。合同变更等过程资料也须及时立卷归档,报送至归口管理部门。

经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所签署的合同,需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备案;经济类合同需报送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档案管理,确定合同专门管理人员,建好合同归口管理台账(附件3),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按年度向档案馆移交业务归口的合同档案及台账表。

第四十九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应建立合同用印台账,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按年度将用印台账移交档案馆存档。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学校禁止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署生效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或在履行完毕之后才补签合同。

第五十一条 学校禁止恶意拆分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是指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署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署。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三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依各自职责对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学校,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学校负责人授权擅自对外签署合同,或超越、滥用代理权限的;

2.违反程序和规定对外签署、变更、解除合同的,或违反规定使用合同印章的;

3.未认真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及权限,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与合同相对方串通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4.应签署书面合同但未签的;

5.签署合同文本与提交审查审批的文本内容有实质性改动的;

6.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失职、渎职,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7.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8.未及时汇报、处理合同纠纷,或擅自放弃权利的;

9.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行为的;

10.遗失合同文本及其他等重要资料、文件,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11.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第五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审批权限、流程、签署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成都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成医〔202319号)同时废止。原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中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1.成都医学院合同审查审批表

    2.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一事一授权

    3.成都医学院归口管理合同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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