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优化法律事务流程,规范法律顾问工作,高效开展合同(制度)审查、法律咨询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制度)审查
(一)提交方式
由承办人直接将Word版拟审合同(制度)提交至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专用邮箱:cdyxylawyer@163.com。
(二)邮件格式
1.邮件名称规范。单位(部门)名称+合同、制度文本名称+(第一次审查稿/根据律师第n次修订意见修改稿/定稿)。
2.邮件必备信息。务必在邮件正文中载明以下信息:
(1)邮件发送人、具体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2)合同文本为学校模板/相对方模板/制式;
(3)如为再次提交审查文本,须逐一说明法律顾问修订意见的采纳情况(是否采纳),及未采纳情况与原因(详见下文)。
(三)提交时间
各单位(部门)要充分预留合同(制度)审查、修改以及反复协商的时间。原则上一般性合同(制度)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发送邮箱;篇幅较大、内容较多、情况较复杂的,需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发送邮箱。
(四)邮件内容要求
1.学校积极推行标准化合同。各单位(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起草合同范本(优先适用国家、地方和行业制定的合同范本),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查通过后,报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公布全校适用。提交邮箱时注明“拟建合同范本”。
2.使用学校法律顾问已审定的合同范本起草的合同提交审查时,请在邮件中清晰写明“在学校合同范本上起草”。
3.没有合同范本或使用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格式文本起草的合同,提交审查时:
(1)确认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否允许修改,不允许修改的,请在邮件中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原因;
(2)要求对方提供可修改的Word文档版本供学校法律顾问审查与修改;
(3)对对方提供的合同内容进行仔细审查与修改,确认其内容符合双方协商谈判的结果后再提交审查;
(4)在提交审查合同的邮件正文中清晰地写明“本合同已经过本单位(部门)对照检查与修改,提交审查的合同文本内容完全符合双方谈判协商的结果”,并写明对合同审查的需求。
4.提交审查的合同文本如为制式,请在邮件中清晰写明“合同为制式”。
5.招投标形成的新合同协商稿提交审查时:
(1)招标项目合同,需在招标公告前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草案提前发给法律顾问审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草案优先使用学校合同范本。
(2)各单位(部门)对照招投标文件、对方的响应文件逐一检查合同各条款,确认合同内容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响应文件后再提交审查;
(3)在邮件正文中清晰地写明“本合同已经过本单位(部门)对照检查,其内容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响应文件”,并写明对合同审查的需求。
6.经法律顾问审查修改后的修改稿或者定稿,再次提交审查时:
(1)合同文本应当是删除了批注或者各种修改符号的“清稿”;
(2)在邮件正文中说明是否接受律师意见进行了修改、是否有新增内容等信息;
(3)合同文本中将新增内容或者对律师意见进行了变动的内容标红,并在文本旁边批注新增或变动的原因、被删除的内容及其原因;
(4)定稿的合同,请在邮件中清晰写明“合同已经按照律师(n)次意见修改与完善,无任何新增内容与修改”。
7.凡通过招投标产生的、招标文件规定了中标单位的服务期限为数年并已经在履行中、仅需按约定时间续签的合同:
由各单位(部门)对合同相对方的合同履行状况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续签。同意续签且续签合同无需变更的,按《成都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直接以原合同文本与对方续签,无需通过合法性审查。
如续签合同需变更的,请提前咨询学校法律顾问是否可以变更以及如何变更。
二、咨询事项
(一)邮件书面法律咨询
1.请将咨询内容、需求以及单位(部门)对咨询问题的意见等内容编辑为Word文档,提交至学校法律顾问的专用邮箱;邮件主题和提交的Word文件的文件名完全一致地编辑为:单位(部门)名称+问题;
2.在邮件正文中载明邮件发送人和了解该问题背景的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3.附上相关佐证资料。
(二)电话口头法律咨询
直接与学校法律顾问联系。
联系人:田勇律师,联系电话:13684043445
向春艳律师,联系电话:15108322316
三、其他事项
合同承办人在履行合同审批流程时,法律顾问邮件中反馈的修订稿作为已履行合法性审查依据,需与合同定稿同时打印,附在合同审批表后提交;如法律顾问在邮件正文中还有反馈意见的,还需将意见界面截图一同打印。制式合同审批时,必须将邮件中律师留言界面截图打印。
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对提交盖章的合同文本的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交盖章的合同版本应当与通过审批的版本保持一致。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联系人:王茜、戴丽莉,联系电话:62739019、62739021。